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024-05-13

1.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二、实施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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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介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3.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介绍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发布,包括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等十一条内容。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介绍

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里面未明确规定单位与个人分别缴费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项: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例如:《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二项就有提到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的!内容如下: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各省都有相关文件明确缴费比例的,建议你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查询或资料社保热线,例如12333.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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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国务院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具体内容

6. 求最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找到这么一个资料:
关于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央在黔企业,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下发后,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增长过快。经研究,决定封定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仍按2001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计发。今后不再随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自然调整,若需调整时由省另行制定调整办法。

这是省级规定,但地方社保局肯定算出具体补偿数额标准的,咨询他们就是了~

7.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4.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5.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人员,允许补缴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其补缴年限最长为5年,补缴标准同上。9.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有视同年限)新增,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否则,不能计算视同年限,补缴标准同第8点。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10.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缴标准同第8点。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瑞政办〔1998〕91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6年。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2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7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24.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1)中断缴费的人员;(2)退职人员;(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2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失业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8.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7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最终达到8%。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精神另行制定。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32.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实行一年一审,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35.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40.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44.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十一、其他45.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6.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上内容,希望你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到“养老信息网”保险频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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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8.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二十条规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和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是1994年随凯福房地产公司整体参保缴费、职工档案原始记载清楚,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您可以选择满50周岁申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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