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2024-05-14

1. 税收返还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因此,取得增值税返还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返还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2. 地市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比如增值税,是如何划分分享的啊?

  200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内容为: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但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纳税人自行享受的优惠,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二,新、老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规定得到明确。一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存在交叉情形的,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二是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果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凡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3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有的优惠政策均应当由法人纳税人统一享受。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以由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申请享受。三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第三,单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符合条件的产品收入减计10%、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具体适用的资格条件、会计核算标准、优惠时间、备案手续、法律责任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化,为纳税人申请和基层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操作指南。
  第四,明确了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税前扣除政策
  第一,“合理工资薪金”的概念和原则得到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具体掌握原则包括: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及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
  第二,首次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三,出台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制度和办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新办法从程序上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审批两种,且采用了排除法确定了需要审批扣除的项目。即:除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等六种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外,其余资产损失均需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扣除。从时限上看,新办法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这对税务机关的审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了纳税人较为宽裕的时间申报税前扣除。
  第四,确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及其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核准的证券行业、保险行业、金融企业可以依法计提准备金,并对符合规定的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第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政策得到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下同)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其他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得到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特殊税务处理
  第一,明确企业重组按照不同情况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在“普通”和“特殊”的划分上,制定了清晰的界限,较之原规定对“特殊”的要求更高。比如特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比原规定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所得税处理上,特殊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或者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第二,明确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首先,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其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再次,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最后,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与原有政策相比,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首先,计税毛利率调低了5个百分点。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情况下,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与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相比,将一般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由20%、15%、10%降低为15%、10%、5%,每档均降低了5个百分点。其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最后,继续强调不得事先核定征收。企业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得到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被延长。原政策规定的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在2008年底执行到期,财税〔2009〕31号、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第六,其他特殊规定。对于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即这类特定事项的捐赠不受企业利润的影响,不足扣除的还可以无限期结转扣除。软件企业能够准确划分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不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类:
  一、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5号,2009年1月7日)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2009年5月4日)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三类房屋产权无偿受赠免征当事双方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2009年5月25日)
  获得这三类无偿受赠形式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四、取消“双薪制”计税方式。
  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被取消或调整(税委会〔2009〕6号,2009年6月19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取消包括小麦,硫酸,钢丝等31项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取消主要包括黄磷等27项化肥及化肥原料产品的特别出口关税,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降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
  优惠政策类
  一、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9〕12号,2009年1月16日)
  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谓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财税〔2009〕11号,2009年2月10日)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财税〔2009〕23号,2009年3月3日)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若干税收优惠(财税〔2009〕34号,2009年3月26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广电系统文化企业获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财税〔2009〕31号,2009年3月27日)
  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2009年3月31日)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其他
  一、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国税函〔2009〕9号,2009年1月5日)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财税〔2009〕3号,2009年1月12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发布(国税发〔2009〕91号,2009年5月12日)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或者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就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四、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财税〔2009〕84号,2009年5月26日)
  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56%,乙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降低(发改价格〔2009〕1607号,2009年6月23日)
  自2009年7月1日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同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中准价格由每户每年450元降低为37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3. 增值税改革后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增值税本身税收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高GDP。
从表面上看,增值税转型,国家财政减收1200亿,实质上对国家财政是有增无减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了产品附加质,以及技术进步对企业的贡献,无法在当期全部计算出来,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也是年年递增的,远远超过减收的1200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对西方及欧盟是灾难,而对我国则是机会,绝对是机会大于灾情。通过增值税转型及其他相关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台,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对提高中国在世界舞台的政治、经济地位都有着巨大的历史意义。
关键要看中国政府的把握机会的能力了。

增值税改革后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4. 财政与税收的题!1、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80000+10000)/(1+17%)×17%-8500-4007%=4296.92元。运输业普通发票可抵扣7%进项税,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率是11%。

5. 高中政治 财政与税收

该增值税并不是为了强化监督,
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要意义:
  第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形势下,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第二,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的发挥。现行的税制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种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第三,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进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第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化解这些难题。
  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是十分必要性的。 望采纳

高中政治 财政与税收

6. 中央财政补贴免征增值税需要哪些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7. 营改增后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多少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营改增后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多少

8. 财政学关于税收制度的问题

我国属于以流转税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国家,目前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结合、辅之以营业税的模式。增值税在操作上规定必须依据发票抵扣,使购销双方在纳税环节相互牵制,有利于税收收入的稳定和税务机关的查核;此外,增值税采取各环节价税分开,使得出口退税的计算比较方便。但是增值税是“中性”的税收,主要发挥收入功能,无法进行个别调节。如采用差别税率设计则计算过于复杂,影响其正常实施,需要选择性商品税(如消费税)来弥补个别调节方面的不足。因此,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模式是:多数行业在采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而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同增值税相比较,具有征收环节少(单环节)、效率高、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等优点。营业税虽然是一般商品税,但差别税率设计简单,可操作性强。然而营业税集中在一个流转环节征收,容易引起税收流失。从现实情况看,实行增值税为主的模式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加,比较适合我国经济建设的要求。为克服不同行业税负不公的弊端,以后还要逐步把增值税推广到商品劳务交易的各环节全面征收。 
2.现行增值税模式的利与弊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系列的主体税种已在100多个国家推行,尤其是欧盟的14个成员国全部实行增值税。根据税基计算口径的不同可以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我国之所以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为了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抑制通货膨胀和投资规模的膨胀,确保中央的财政收入的比重不下降。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税基与GDP联系紧密,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也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由于固定资产项目不允许抵扣税金,必然产生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技术改造,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而对税源的可持续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在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还暴露出其它问题: 
(1)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符合国际惯例。从国际上的增值税实践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只有中国等个别国家采用;收入型增值税也仅有拉美的少数国家采用过,也不具有普遍性;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入世”以后,我国若继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将会妨碍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 
(2)不利于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且长期资本投入的比重较大。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负得不到抵扣,必然加重这部分产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时,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等会发生扭曲,比如过分依赖政府的补贴等,而这是WTO原则所不允许的。 
(3)不利于国内企业的产品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竞争。①对于出口产品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实行零税率,由于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部分不允许扣税,因而国内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额中没有包含外购部分已缴纳的税金,使出口产品成本过高。②关税大幅度降低后,现行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显得偏低,使进口产品享受超国民待遇。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于可以完全抵扣,因此进入国内市场后,实际税负仅仅是17%,而国内同类产品的增值税负约为25%(应缴增值税/(工业增加值—新增固定资产))。倘若关税一旦降到5%的水平,进口产品的总体税负只有22%,则国内产品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从国际上通行的经验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的资产重组;有利于刺激投资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开展和国际贸易的平衡,也有利于简化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但是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项目从不予扣除到允许一次性扣除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是 税基显著缩小。据统计,1998年全国基建、更新改造投资合计为16433.17亿元,其中涉及增值税范围的约为6937.51亿元。当年新增固定资产5741.39亿元,剔除各种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建投资因素,按17%的基本税率计算,实际应扣除的进项税额约为573.27亿元。如果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受固定资产增量、存量折旧额退出的影响,当年至少减征三、四百亿税款。其次是带来产业结构方面的税负变化。这种转换可能是一种逆向调整,即从过去有利于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转换为有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过去生产型增值税下因固定资产项目投入少而扣除少的企业将不复存在税负优势。第三是对税率产生影响。根据测算,由于固定资产项目扣除的因素,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确定为17%(还有13%的低税率和零税率),如果现在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要保持原有的税收规模,则税率要相应提高好几个百分点。 
三、中国流转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西方发达国家只有法国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目前增值税占税收总收入的45%),但是这种情况正在改变。为克服70-80年代的经济“滞胀”,西方各国的间接税比重有所提高,主体税种有向双主体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仍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并不符合国际惯例。然而理想的税制模式不一定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探寻最优税制的过程中我们面临许多现实选择。 
1.增值税平稳转型的途径。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其成员国不得用国内税、其它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虽然WTO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的民族工业实行某些保护,但措施总是有限的。随着我国政府承诺的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国内工业承受的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此时进行增值税转型具有重大意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改变国内外企业的税负结构:对国内企业而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使适度提高税率,也不会增加总体税负,并且出口产品退税更彻底;对进口产品而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变,提高税率可以增加其税负,缓解因大幅调低关税而对国内产品产生的压力。从效率角度看,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解决对外购货物的重复征税问题,符合增值税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降低了征收管理成本。此外,从税制变迁的国际惯例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是向着公平税负方向进行的税制改革,是可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 
(1)实现增值税转型的途径之一是扩大税基,也就是扩大增值税的调节范围。现行增值税只对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税,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服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均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可以考虑先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先期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行业。这样做一是有助于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二是把上述行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可降低出口产品的实际成本,有利于与国际产品竞争;三是可以减少这些行业增值税与营业税界定不清,国地税部门相互扯皮的矛盾。 
(2)实现增值税转型的途径之二是提高税率。经过计算,将改型后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到21%左右,可以基本上弥补财政短收的缺口。从国际比较来看,21%的增值税税率并不算高,是完全可行的;从国内企业税负的角度看,转型后21%的税负水平实际上是下降的。然而简单地提高税率造成的影响具有全行业性,会给某些生产部门带来意想不到的成本负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慎用。 
(3)途径之三是实施分步转型。即从消费型增值税试用暂行条例颁布之日起,对一般纳税人所有新增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实施一次性扣除,对存量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则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抵扣。可以统一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的累进率,在数年之内抵扣完毕;也可以针对不同的产业制定不同的抵扣率,实现通过增值税转型调节不合理产业结构的目的。由于固定资产存量抵扣情况复杂,对税收的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因此分步转型必须严格控制范围。 
(4)途径之四是分阶段推广。鉴于目前还不可能将消费型增值税推广到所有工业行业,可将推广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步在可以显著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或部门,比如网络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等行业;然后扩大到与之相配套的化学工业、机械工业、机电一体化等行业;进而再扩大到冶金、石油开采等基础行业,逐步实现整个工业行业的增值税转型。 
2.增值税转型的税收配套。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增值税转型的负面影响,必须设计其它税种来配合。(1)扩大消费税的调节广度和力度。与增值税转型相适应,消费税也要扩大征收范围并设计差别税率,替代部分关税的调节功能 。因为是属于国内税制的变动,WTO无权干涉。消费税征管当前最主要的工作是摸清税源、严格执行修改后的税目税率、加大清欠力度。(2)开征新税种,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在流转税系列中加快作好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在其它税系列中积极准备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等,将增值税调减后的财政缺收通过开辟新税源重又集中到国家手中,况且这些新税种的开征还有调节社会财富、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功能。(3)加强所得税的设计与征管,提高所得税比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加了进项税额抵扣,由于这部分税款不进入企业生产成本,因此会表现为等额所得税基的增加。1998年仅按全部固定资产增量准予扣除计算,就可以增加所得税收入189.18亿元。为充分挖掘所得税潜力,要尽快将中外企业两套所得税合二为一,提高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此外,在征管中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素质,防止税收流失。(4)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工作。1999年底“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扣除”、“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等优惠陆续到期,停止执行以后,每年可增加350-400亿元的增值税收入。 
3.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第一是税收负担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固定征收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税收负担相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较重。过去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使用6%的征收率,现在商业企业改为4%,而工业企业则仍为6%,又出现新的税负不公。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后,由于不能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相对又加重了。第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现在规定由国税机构代开,不仅增加了国税工作的难度,也给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活动带来不便,还容易产生虚开代开等问题。由于占增值税纳税人比重80%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短期内还不能取消或转变,建议借鉴法国此类管理的成功经验:①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比较而言,法国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是我国的几十分之一。②成立小企业管理中心,汇聚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联合报缴和开票管理。③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以减轻其负担。 
4.增值税转型后的分配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分税制结构中,地方税体系比较薄弱,营业税是其收入的支柱。增值税转型后范围的扩大,势必挤占相当一部分地方税收。如果这部分财力得不到弥补,不仅会因损害地方的利益而遭到地方政府的抵制,还会挫伤地方税务部门的积极性。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调整分配的方案来补充地方税收的这部分损失:一是提高剩余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如将邮电通讯业、服务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税率调高1-3个百分点。二是适当调高增值税对地方的分成比例,可考虑由目前的返还25%调高至30%。中央可根据情况将上述两方案交替或混合使用,以期达到平衡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5.如何解决流转税征管中的新问题。增值税转型并进入新行业之后,征管难度随之加大。(1)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在我国有着长期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两个行业均存在经营形式多样化及财务核算方式差别大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的建帐建制极不健全,改征增值税可能出现比实行营业税更多的问题。(2)一些高新技术行业产生出涉税新问题,比如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征管模式发出了根本性的挑战。电子商务活动是以数据流形式传播的,从理论上讲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形式和内容几乎是无限的,而当前的征管手段在电子商务面前处于无法可依、无计可施的状态。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中国流转税体系征管改革的现实思路是:加快实现征收管理的法制化;征收手段的现代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其中增值税征管改革的思路是:①积极推进计算机征管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改进“以票管税”;②科学界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终统一增值税税率;③逐步取消各种形式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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