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2024-05-30

1.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管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规划、建设、交易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各类商业服务业营业用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店)。
  本办法中所称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是指配套商店中的综合粮油店、综合食品商店(场)、副食店、蔬菜店及综合便民店。第三条 市商委是本市配套商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商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和区、县商委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城市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配套商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分散建设各类住宅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其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和建设。
  配套商店建设指标不足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给开工许可证。第五条 配套商店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便于居民生活和商业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住宅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配套商店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商业部门参与审查。居住区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第七条 住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商店竣工后,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商店应当与住宅同时投入使用,不能同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安排居民进住住宅。属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已竣工部分住宅需要安排居民进住的,至少应当保证与该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应当建设配套商店但未按规定建设或未建完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标准完成建设。第八条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按照市物价、建委等部门统一审定的建安造价出售给购买单位。购买单位应当是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
  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以外的配套商店,住宅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出售、出租,也可以自行经营。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配套商店产权移交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按照原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第九条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到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产权单位办理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市商委的批准文件,其他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所在区、县商委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及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配套商店的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使用性质安排使用和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不得擅自改为非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其它配套商店不得改为从事生活消费品零售业务和生活服务业务以外的非商业用房(以下简称非商业用房)。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

2.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管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规划、建设、交易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各类商业服务业营业用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店)。
  本办法中所称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是指配套商店中的综合粮油店,综合食品商店(场)、副食店、蔬菜店及综合便民店。第三条 市商委是本市配套商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商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市和区、县商委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城市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配套商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分散建设各类住宅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其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和建设。
  配套商店建设指标不足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给开工许可证。第五条 配套商店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便于居民生活和商业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住宅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配套商店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商业部门参与审查。居住区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和区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第七条 住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商店竣工后,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商店应当与住宅同时投入使用,不能同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安排居民进住住宅,属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已竣工部分住宅需要安排居民进住的,至少应当保证与该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实施前,应当建设配套商店但未按规定建设或未建完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标准完成建设。第八条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按照市物价、建委等部门统一审定的建安造价出售给购买单位。购买单位应当是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
  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以外的配套商店,住宅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出售、出租,也可以自行经营。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配套商店产权移交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按照原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第九条 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到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产权单位办理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市商委的批准文件,其他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所在区、县商委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及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配套商店的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使用性质安排使用和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不得擅自改为非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其它配套商店不得改为从事生活消费品零售业务和生活服务业务以外的非商业用房(以下简称非商业用房)。

3. 北京: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

中房网讯(杨洋/文)9月24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明确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按标准配齐商业服务设施,根据街区商业配置指标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老旧小区要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配齐各类商业服务网点等。
《方案》指出,到2025年,北京市在国际知名度、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到达便利度、消费舒适度、政策引领度等关键指标方面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成为彰显时尚的购物之城、荟萃全球风味的美食之都、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全球旅游目的地、引领创新生态的数字消费和新型消费标杆城市,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体育、教育、医疗、会展等一系列“城市名片”,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到2025年,离境退税商店数量达到800家左右,在重点商圈的覆盖率达到100%,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在国际化商圈覆盖率达到100%。各区至少有1个现代化的综合商圈,至少有1条商业步行街,各平原新城至少拥有1家五星级酒店。
同时,加强首都功能核心区老厂区、城市副中心老旧厂房、首钢地区、门头沟区“一线四矿”等工业遗址的保护利用,打造“天宁1号”文化科技创新园等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园、工业博物馆、工业遗址公园。鼓励市场主体拓展“文旅 科技”场景应用,认定100个文化旅游体验基地。
此外,推广CBD商圈改造提升模式,到2025年,完成全市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工作。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企业结合城市更新盘活老旧厂房等设施,开展特色化、普惠性商业经营。保持全市商业用地规模基本稳定。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按标准配齐商业服务设施,根据街区商业配置指标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老旧小区要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配齐各类商业服务网点。
《方案》表示,要推进新国展二、三期和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国际会展中心等重点会展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周边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消费功能,打造组团式会展综合体,提升本市大型国际展会承载能力。完善雁栖湖国际会都配套功能,推进北京展览馆、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等现有场馆硬件设施智能化、信息化改造,丰富设施功能,优化场馆服务,提高运行效率。推动腾退空间、老旧厂房以及存量商业设施转型利用,建设专业特色场馆,满足特色会议、小型展览对场馆的个性化需求。
同时,建立“以周边支撑中心、以中心带动周边”的区域联动机制,整合京津冀优质旅游资源,联合开发短途文化旅游产品,打造环京2小时旅游消费圈。推进京东休闲旅游示范区、京北生态(冰雪)旅游圈、京西南生态旅游区、京南休闲购物旅游区试点示范区建设。实施世界遗产联合推广计划,以长城、大运河等世界遗产为纽带,打造跨区域“世界遗产”主题旅游产品。

北京: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