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航空法是如何法规的

2024-05-13

1. 我国民用航空法是如何法规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我国民用航空法是如何法规的

2.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法律修订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法律修订

4.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5. 民航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用航空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民航法律法规有哪些?

6. 民航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用航空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国家对航空飞行器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操作民用航空飞行器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资质。
一、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民用航空器债权人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是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的担保特定债权,并且是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民事一般法尚未确立优先权制度,作为特别法的《民用航空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无疑将对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作用。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既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相同的法律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的法律特征。从而使其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以及法定顺序性和无公示性等特性。
二、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标准      针对近年来行业安全态势发展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3)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新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标准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国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确定提供更明确科学的依据。      新版标准共6章。相较2013年的版本,新版标准与最新修订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衔接更加紧密,运输航空事故征候与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界定更清晰。同时,新版标准修改了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与一般事故征候对应易混淆之处,明确了人员伤亡标准的依据,增加了部分短语定义和更多量化依据。      与旧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3)相比,新版标准主要技术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术语和定义方面,新版标准修改了“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受损”、“人员轻伤”、“跑道侵入”的定义。      在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标准增加了“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小于1/3规定间隔”、“飞行中,未被定性为事故的相撞”;将“航空器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修改为“驾驶舱(内)、客舱(内)和货舱(内)起火或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被扑灭”;将“因燃油量不足,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修改为“燃油量或燃油分布需要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的情况”;将“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修改为“飞行中,严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出现的多重故障”。      在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标准增加了“在非雷达管制区域(程序管制区域或雷达监控下的程序管制区域),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同时大于等于1/3小于1/2规定间隔”、“飞错进离场航路(线),或错误的偏离指定航线(迹)超过25km或偏离指定航路中心线超过25km”等内容;将“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修改为“航空器未在规定起飞构型而继续起飞”,将“航空器着陆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m以下”修改为“航空器着陆前起落架未放到位,高度下降到机场标高100m以下”,将“航空器在着陆时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G值),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修改为“飞行中航空器超过该机型的使用最大过载”,将“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修改为“飞行中出现失速警告3s(含)以上(假信号除外)”;修订了“飞行中出现任意一台发动机停车或需要停车的情况”、“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造成必须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15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陆空通信双向联系中断3min(含)以上”和“航空器部件脱落,或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造成航空器受损”的内容。      在通用航空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标准增加了“无意或者作为应急措施有意释放吊挂负载或航空器外部搭载的任何其他负载”、“在起飞或初始爬升过程中明显未达到预定性能”的内容;将“未放起落架着陆”修改为“起落架未放到位着陆”,将“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起飞或着陆”修改为“在关闭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飞或着陆(经批准的直升机运行除外)”。      新版标准还对附录进行了修订,在附录A中将“航空器小于规定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修改为“航空器小于规定雷达管制间隔事件危险指数评价方法”,并对表格了进行部分优化,将“人员状态”修改为“管制员状态”;同时删除了附录B,本标准涉及的事故征候样例以CCAR396咨询通告方式发布。      新版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使我国民航行业标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体现局方的安全指向、顺应新的安全态势。三、航空器的所有权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对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      对民用航空器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控制。所有人一般都占有自己的民用航空器,这是所有人行使占有权的具体表现。随着现代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占有形式,航空器在很多情况下,不为所有人所占有。比如,航空器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其他形式的租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为承租人所占有。      (二)使用      对航空器的性能加以利用。通过行使使用权,可以充分发挥航空器的经济效益,为所有人和相关人的事业发展,满足广大旅客及货主的需求服务。使用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例如,航空器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就可以享受航空器的使用权。      (三)收益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承租人和其他相关人可通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中取得收益,如通过国际、国内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处分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航空器进行处置。行使处分权,航空器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转让或出售自己的航空器,使所有权消灭或让渡与他人;也可以通过订立以航空器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将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同时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7. 民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亲亲,为你查询到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2、三个层次:第一层二全国人民代表太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一一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一一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贝《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 际运输规则》【摘要】
民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亲亲,为你查询到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2、三个层次:第一层二全国人民代表太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层一一国务院通过的法规如《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第三层一一民航总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和程序如:《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货物国内运输规贝《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货物国 际运输规则》【回答】
涉及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三个内容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开心]亲亲,感谢您的耐心等待,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哦,再次祝您工作顺利,阖家欢乐,平安顺遂![鲜花]【回答】

民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8. 中国民航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_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_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_排他的主权_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_决定_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_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_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_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_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_排他的主权_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_决定_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_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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