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2024-04-28

1.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
(一)、
(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解析:按照企业所得税基本的征收规则,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均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却排除在了征收范围之外。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经营成果)征收,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并不是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入(所得),也就是说应该对资本增值来征收,而不应该对可以产生增值的资本来征税,这个征收规则应该是全球通行的,而能够对资本课税的是财产行为税,因此,不对资本征收是所得税的一个特性。理解了所得税的这个特性后,可能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国税函〔2010〕79号文中规定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投资方不确认收入的原因了,同样的道理个人股东也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29号文中规定的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企业接受的资产属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因此,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其实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就已经体现出这种思想了,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都不要求计入税收上的收入总额,更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了,只不过152号文中规定的企业取得的是资金,而29号公告中把其他资产也纳入到了这个处理的原则范围之中了。在会计上来说,企业取得的国家的资本性投入,也是不将其计入到损益类科目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处理原则一致。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2. 地方扶持资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处理

地方扶持资金如果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并入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 政府给公司转入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有具体的文件吗?

可以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扶持资金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给公司转入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有具体的文件吗?

4. 政府扶持资金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世界是很多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的发展,都会推出很多的优惠政策,而财政补贴是经常用到一种方式,那么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要全额交纳吗?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政府补助收入要不要全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要不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补助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专项拨付资金等情形的,不需要计算纳税额度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同时,新税法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优惠税率:      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在新税法中将非居民企业的税率规定为20%,但现行政策规定该项所得是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的。      第三、是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原政策规定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新税法确定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