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的结构案例

2024-04-28

1. vie的结构案例

我是股加加,一个股权激励设计与管理平台。正好这几天分析了同程艺龙的VIE架构。
同程艺龙的VIE架构
2018年3月,同程艺龙完成合并。同程艺龙在完成合并三个月后,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招股书。招股书显示:因为主营业务的需要,为了符合中国对相关业务的外资准入条件,在在线信息服务业务、在线数据及交易处理业务、机票代理业务、保险代理服务业务上外资持有该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另为了满足香港联交所在2018年4月新修订对VIE架构审核所适用的“Narrowly Tailored”的标准,同程艺龙采用了两个“50%持股+50%VIE协议控制”,一个100%VIE协议控制架构。
VIE架构通过协议使注册在开曼的母公司最终控制中国内资公司,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VIE架构的基本结构分为三层:
最上面一层是位于海外的控股公司,用来上市和接受融资的壳,基本没有任何实际运营。一般设在避税区,如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用来避税。
第二层放在中国境内的WFOE,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政策的限制,没有业务运营。
最下面一层就是国内运营主体,一般通过控制类协议让WFOE对国内运营主体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投票权,以及任命董事和高管,制定经营决策,这样WFOE就成了实际控制人。
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称为“壳公司”,在同程艺龙VIE架构里指艺龙开曼。为了引进战略投资或实施股权激励,通常创始人与VC、PE以及其他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同程艺龙VIE架构里指同程艺龙。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WFOE),在同程艺龙VIE架构里指龙越天程WFOE、艺龙北京WFOE。龙越天程WFOE、艺龙北京WFOE与国内业务运营实体即北京艺龙、同程网络、苏州程艺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境内运营实体利益分红、控制、经营的目的,使得境内运营实体符合VIE架构条件,达到和境外上市主体合并报表的目的。
据招股书显示,龙越天程WFOE为苏州程艺提供独家技术与咨询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软件许可费用应为苏州程艺在任何财政年度100%的合并利润总额。并在其股权独家权购买协议里显示,吴志祥、马和平登记股东持有苏州程艺100%的股权,且苏州程艺登记股东向龙越天程WFOE质押其持有苏州程艺全部股份。
同时龙越天程WFOE为同程网络提供独家技术与咨询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软件许可费用应为同程网络在任何年度100%的合并利润总额。并在其附件协议里显示同程网络拟向龙越天程WFOE转让50%股份,且同程网络登记股东向龙越天程WFOE质押其持有同程网络的全部股份。
另艺龙北京WFOE向北京艺龙提供独家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软件许可费用应为北京艺龙在任何年度100%的合并利润总额,且根据协议江浩、周荣向艺龙北京WFOE转让其持有北京艺龙共50%的股权,且江浩向北京WFOE质押其持有北京艺龙的全部股权。
VIE协议显示,⑴龙越天程(WFOE)直接持有同程网络50%的股份,剩余50%的股份通过VIE协议约定持有。⑵龙越天程(WFOE)通过VIE协议实现对苏州程艺的100%控股。⑶艺龙北京(WFOE)直接持有北京艺龙50%的股份,剩余50%股份通过VIE协议约定持有。通过这种形式即满足了外资股权比例限制要求,也满足新修订的VIE架构审核标准的要求。

vie的结构案例

2. vie结构是什么?

vie结构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现有不足:
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
现行绝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存在执行上的瑕疵;
外国投资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域外法院生效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控制协议违约之诉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可变利益实体

3. vie结构是什么?

vie结构是可变利益实体的缩写,也称为“协议控制”,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
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WFOE)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

现有不足
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
现行绝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存在执行上的瑕疵。

vie结构是什么?

4. vie结构是指什么?

协议控制架构,称为VIE架构,是常见的海外股权架构中的红筹架构的范畴。
VIE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可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但无须收购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一种投资结构。
目前,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的是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



VIE架构设立的目的:
通常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国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运营实体;实现境内运营实体到境外上市的目的。
VIE架构的一般设置步骤:
1、创始人以个人名义设立一个BVI公司。
2、由BVI公司成立Cayman公司。
3、由Cayman公司成立BVI公司。
4、由BVI公司成立HK公司。
5、由HK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6、由WFOE一系列协议控制内资企业以达到控股国内实体公司。

5. 什么是VIE结构

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扩展资料:
美国标准会计准则中指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至少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中的一种:
1、如果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它的权益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实体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代表一个只拥有很小比例的较少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变利益实体

什么是VIE结构

6. VIE 结构是什么?建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VIE"协议控制"的方式,通常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这种公司结构其实就是我们经常在赴美上市公司里提到的VIE结构,业务实体是上市公司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
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7. 什么是VIE结构

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其本质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并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
这种安排可以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扩展资料:
美国标准会计准则中指出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至少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中的一种:
1、如果没有另外的财务支持,那么它的承担风险的权益投资不足以满足其经营需要.也就是说它的权益等于或小于实体预期的损失。
2、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对实体的经营活动做出直接或间接的决策。
3、表决权并不按照持有人预期损失或预期的剩余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实际上,实体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代表一个只拥有很小比例的较少表决权的投资人的利益。
4、权益的持有者并非作为一个整体承担预期的损失和收取预期的剩余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变利益实体

什么是VIE结构

8. 什么是VIE结构

VIE结构就是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VIE是2001年安然丑闻之后产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拥有多数投票权才会要求合并报表。
安然事件之后,只要这个实体符合VIE的标准,就需要合并报表.安然事件之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紧急出台了FIN46。根据FIN46条款,凡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任一条件的SPE都应被视作VIE,将其损益状况并入“第一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1)风险股本很少,这个实体(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资支持,实体本身的股东只有很少的投票权;
(2)实体(公司)的股东无法控制该公司;
(3)股东享受的投票权和股东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

扩展资料:

VIE模式的使用优点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MIIT就明确规定IC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后来这一结构被推而广之,应用许多非互联网赴美上市的公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