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属于什么性质呢?一般那些单位需要?_?

2024-04-29

1.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属于什么性质呢?一般那些单位需要?_?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释义延伸]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属于什么性质呢?一般那些单位需要?_?

2.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属于什么性质呢?一般那些单位需要?_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释义延伸]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3. 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什么?

4.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的单位有哪些?

很高兴解答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的单位有哪些?这个问题
实际上,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越来越普遍。首先,劳务派遣是指什么,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租赁、雇佣租赁,是指劳务派遣机关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雇佣机关,由其雇佣机关向派遣机关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支付的事实是,发生在劳动力派遣和企业(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之间,派遣企业向劳务派遣机关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关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那么为什么会有劳务派遣呢?首先,在劳务派遣的发展过程中,劳务派遣在我国很乱,特别是不规范,以前基本上任何公司或个人都可以进行劳务派遣业务。2013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该方法规定,从事劳务派遣必须有行政许可,提高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业务进入门槛。


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的差异:劳务派遣与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企业和需要劳动力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为雇佣单位,劳动关系归劳务派遣公司所有,劳动报酬、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一般为6个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赖性、一般固定期限或固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提供劳动保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特别法保护。

最后,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着帮助企业解决就业困难的问题。根据劳务派遣的性质,普通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大部分是劳动密集型、流动性强的工作,劳务单位为了方便快捷地找到自己的劳动力,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市长/市场服务,节省了很多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务派遣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社会现象来看,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节省用工费用,劳务派遣职员往往得不到法定待遇。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并定期对长期劳务派遣单位发布有关劳务派遣的公告。对打工的人太不公平了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现在基本上开始向劳务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工的优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务合同。自由用工,生产忙时大量使用劳工,订单不足时大量砍人,不赔偿,完全回避劳动法。

5. 劳务派遣是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构成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是什么性质?

6. 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什么

(一)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决然不同。
(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三)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劳务派遣机构,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一、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二、劳务派遣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最后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逆向劳务派遣因为与劳务派遣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劳务派遣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 劳务派遣算什么性质?

劳务派遣的性质是什么?  
 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中所说的三性指的是:临时性、代替性和辅助性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劳务派遣单位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劳务派遣算什么性质?

8. 劳务派遣是什么性质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个性质是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构成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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