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2024-05-13

1. 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通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转移利益,将极大的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关联方的认定是各国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我国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通过这么几个法规决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订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关系规定的关键词为控制、利益转移,主要是对关联关系作出了原则性的解释,但对实际操作的指导意义有限。从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立法精神是“实质重于形式”。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并列举了如下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如何认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2.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1、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2、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关于表决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的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浮动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若干情形。例如,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a)减轻该股东负担;
b)针对该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c)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一项责任;
d)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的合同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
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韩国商法中,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在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的决议上,担任该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在营业让渡的承认决议时,作为受让人的股东;决定高级职员的报酬时,担任该高级职员的股东等。

3.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1、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2、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表决权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关于表决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的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浮动不得行使其表决权。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若干情形。例如,《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
a)减轻该股东负担;
b)针对该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c)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一项责任;
d)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的合同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
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韩国商法中,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在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的决议上,担任该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在营业让渡的承认决议时,作为受让人的股东;决定高级职员的报酬时,担任该高级职员的股东等。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4.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6.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反对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理由有哪些
(1)表决权信托不过系表决权之代理而已,受托人事实上乃代理人,而制定法常限制代理的存续期间;(2)表决权信托虽旨在保护股份所有者的受益权,但在此种信托里,股份表决权须与受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分离;(3)表决权信托剥夺了股东实施个人判断并为全体股东利益而参与表决的权利,以致违反了其对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4)在表决权信托,公司控制权操诸无直接金钱利益者手中,且董事不由股东而由受托人推选,乃违反公共政策;(5)表决权信托可使大多数股东受到少数股东控制,而与公司管理的基本宗旨有违;(6)受托人可能将其权力用于压迫或欺诈目的。
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停牌吗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停牌,因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大多是公司的重大事项,这些事项对股票价格是有影响的,停牌是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的,避免了少数人利用信息获利。
根据本所《上市规则》第12条: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停牌复牌的情形和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等相关章节有详细规定,停牌期限取决于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项有时间限制,部分停牌无时间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较长,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会采取多种措施不断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尽快复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的权利。
当媒体上面出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新闻,就会停牌,由上市公司出面澄清。上市公司本身出现各种消息,或者行为比如说,收购、重组、合作,公布业绩等等等方面的也要申请停牌,因为这些消息或者行为已经影响到股票价格。
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下跌或者上涨一定幅度(好像是连续三天上涨或者下跌),证券交易所会对其临时停牌,平常都是一小时,由上市公司澄清再复牌。临时停牌,平常都是一小时,由上市公司澄清再复牌。